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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谢逞峰与吴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逞峰,吴镘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1725号原告:谢逞峰,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镘锦,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谢逞峰与被告吴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逞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镘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逞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吴镘锦立即偿还借款51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吴镘锦因生产需要于2016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1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由于被告在借款时保证会在短期内还清借款,所以就没有约定借期与利息,之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综上,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镘锦立即偿还借款5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吴镘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吴镘锦因生产需要向谢逞峰借款51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嗣后,谢逞峰向吴镘锦多次催讨借款均无果。上述事实有谢逞峰陈述及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镘锦向谢逞峰借款5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镘锦应当偿还。吴镘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镘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谢逞峰借款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元,由吴镘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丰人民陪审员  吴巧燕人民陪审员  郑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