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95-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81执4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整,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春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