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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95-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81执4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整,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春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