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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执7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文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750号之三被执行人吴文任,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文任因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桂0721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4日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1、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2、责令被执行人退赔3780元给被害人劳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文任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主动缴纳了罚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金,履行了本案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刑初5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第二项责令被告人吴文任退赔人民币3780元给被害人劳可月所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成军审判员  叶自璟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