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强元鑫与李香香、冯大虎、刘卫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元鑫,李香香,冯大虎,刘卫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371号原告:强元鑫,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军,男,山西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香香,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冯大虎,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刘卫平,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原告强元鑫与被告李香香、冯大虎、刘卫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强元鑫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元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强元鑫负担。审 判 长 乔作梁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李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春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