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光平诉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平,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116号原告:宋光平,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远,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光平与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宋光平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光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原告成都康隆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冉开芳人民陪审员 郑维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鹏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