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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某、申一与被执行人申某、张某共有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申一,申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申一被执行人申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申一与被执行人申某、张某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中,通过搜查被执行人住所,找到现金220050元,兑现申请执行人212804.36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表示,本院(2017)陕0827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中涉及的剩余债权自愿放弃。本案案件受理费4141元、申请执行费3104.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民初1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