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项荣启、杜润爱、赵某、项某1、项某2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项云风、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荣启,杜润爱,赵某,项某1,项某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项云风,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1261号原告:项荣启,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原告:杜润爱,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介休市人。原告:赵某,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原告:项某1,女,200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原告:项某2,男,201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恩福,山西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花,山西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住所地:介休市新华北街455号。负责人:程涛,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南河沿115号。负责人:梁步明,职务:经理。被告:项云风,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被告: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三佳乡西湛泉村石化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田宜刚,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荣启、杜润爱、赵某、项某1、项某2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项云风、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荣启、杜润爱、赵某、项某1、项某2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荣启、杜润爱、赵某、项某1、项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荣启、杜润爱、赵某、项某1、项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项荣启、杜润爱、赵某、项某1、项某2承担。审判员 杨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洛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