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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周裕桃、石兵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周裕桃,石兵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331号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常旺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喜,该公司职员。被告:周裕桃,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石兵艳,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周裕桃、石兵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