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8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勇与何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何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82民初8881号原告:梁勇,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小亮,曾用名何晓亮,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生,住如皋市。原告梁勇与被告何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调解书无需叙述具体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小亮偿还原告借款102500元,分期履行: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62500元。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不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并需承担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借款102500元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原、被告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学和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丁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