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7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沈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沈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7815号原告:张志强,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沈文明,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沈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禤汉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