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陕082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