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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福州薇优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966号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金澄路88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9557092-5。法定代表人:李敬。被执行人: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7925759-2。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被执行人:福州薇优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6号金钻大厦南北楼连接体3层34铺位,组织机构代码:59788883-0。法定代表人:刘立棍。本院在执行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福州薇优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工商、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报告财产令及失信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另对被执行人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福州薇优计算机有限公司所在社区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筑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闽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