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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恢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与符风波、李俊波、覃有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符风波,李俊波,覃有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恢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负责人:刘宗安被执行人:符风波,男,生于1987年4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俊波,男,生于1987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覃有炯,男,生于1985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汉县人民法院(2012)宣汉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符风波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借款54143.0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俊波、覃有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符风波所有的车号牌为川STP0**号长安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被执行人李俊波所有的车号牌为川S017**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良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