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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60号原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鹏,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鄂2827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邓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邓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鹏撤回上诉。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7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民审判员 杨 红审判员 罗远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