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国顺申请执行赵艳锋、崔世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顺,赵艳锋,崔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崔国顺。被执行人赵艳锋。被执行人崔世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6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赵艳锋、崔世锋给付原告崔国顺租赁费88800元,但被告赵艳锋、崔世锋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世锋名下位于文明大道东段光华路南段路西皓月花园2号楼11层西北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崔世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崔世锋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崔世锋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崔国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崔世锋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桑朝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