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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07号之一被执行人:吴卿,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卿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069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7年6月30日,本院赴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已被查封。2017年6月28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股票持有等情况,并于次日作出了(2017)鲁0691执8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光大银行账户。同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7)鲁0691执806号执行决定书、(2017)鲁0691执806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吴卿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8月7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存款801.24元、521.06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并于8月8日将上述两笔案款统一上缴国库。同年8月22日,本院赴中国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13.8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8月25日,赴光大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3.68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并于8月28日将上述两笔案款统一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