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762江苏锋芒磨具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锋芒磨具有限公司,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762号原告:江苏锋芒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跃农场。法定代表人:王荣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负责人:陆建军,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锋芒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锋芒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锋芒磨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江苏锋芒磨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人民陪审员 赵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解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