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扬帆钢材经营部诉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扬帆钢材经营部,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扬帆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经营者XXX。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法定代表人陈见。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钢材货款、钢材加价款、律师费、违约金等共计511081.64元(钢材加价款部分暂算至2017年8月27日),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8500元,共计519581.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9581.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