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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明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802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标,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徐明龙,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委托代理人:康登飞,利辛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清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