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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庆月、赵记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月,赵记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杨庆月,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记省,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执行人杨庆月与被执行人赵记省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阳谷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庆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记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记省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培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