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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金良、金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良,金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良,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金旗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金旗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5962元及利息,并支付受理费2420元,申请执行费34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金旗峰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23596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金旗峰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58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受理费2420元,申请执行费34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