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谷明先与凌一康排除妨害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明先,凌一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05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谷明先,男,194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凌一康,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谷明先诉被告凌一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30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明先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凌一康目前经济拮据,且无房居住,故无法从系争房屋中搬出。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情况,原拟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但其身体状况不允许。故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沪0106民初30228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