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建友、阮世才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友,阮世才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392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建友,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家住安徽省宿松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阮世才,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家住安徽省望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建友、阮世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建友、阮世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建友、阮世才驾船至本市彭泽县棉船洲洲头长江水域附近,使用电瓶连接电线和网具捕捞长江野生鱼类,非法捕捞野生鱼类鳊鱼二十余斤。捕鱼后被告人韩建友、阮世才被公安机关和渔政部门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建友、阮世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韩建友、阮世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渔业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力捕鱼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查实验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及归案情况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友、阮世才无视国家法律,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建友、阮世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建友、阮世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建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阮世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三、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浔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维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