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其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其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5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其妙,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庄春林,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其妙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蔡其妙及其辩护人庄春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8日,被告人蔡其妙在暂住处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百花小镇5栋2单元804房,使用号码171××××1340以“猜猜我是谁”、“来我办公室”等方式向被害人邹某等多人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共拨打电话900多个。2017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房间将蔡其妙抓获,当场缴获上述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1台等物。归案后,蔡其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其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其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蔡其妙诈骗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蔡其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蔡其妙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作案时间不长,没有取得财物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其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号码为17196661340)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燕云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