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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俊、郑兴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郑兴华,华其民,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兴华,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华其民,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四岗社居委新街组。法定代表人:杨宏财,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磊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从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