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段居东与段巨明、朱孝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居东,段巨明,朱孝梅,党焕金,蚌埠市城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88号原告:段居东,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朱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巨明,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朱孝梅,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党焕金,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蚌埠市城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东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居东诉被告段巨明、朱孝梅、党焕金及第三人蚌埠市城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居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居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居东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居东负担。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人民陪审员 崔怀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