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桂伟与胡胜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伟,胡胜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桂伟,男,1987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胜钢,男,1995年1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桂伟与被执行人胡胜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1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胜钢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5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经过“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2民初9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