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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艾勒维特广告有限公司与西安瑞丽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艾勒维特广告有限公司,西安瑞丽医疗美容专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艾勒维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旺座现代城D座3206室。法定代表人:刘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瑞丽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普通合伙),住所:西安市西高新高新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耀军。申请执行人陕西艾勒维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瑞丽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瑞丽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普通合伙)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艾勒维特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瑞丽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普通合伙)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瑞丽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在民生××××路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其中案款33596元,执行费404元,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3596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3596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20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