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约翰与董晓军、王敏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约翰,董晓军,王敏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964号之一原告:包约翰,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旦华,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晓军,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王敏秋,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约翰诉被告董晓军、王敏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约翰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207元,减半收取210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96元,合计3599.5元,由原告包约翰负担。审判员 周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