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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揭勇与张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勇,张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1440号原告:揭勇,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栋,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揭勇诉被告张栋不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被告张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揭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70382.91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自称是开金融公司的,称可以刷卡帮我提升信用卡的额度,叫我的儿子揭源拿我的信用卡去他的金融公司刷卡,后每月帮我还款。2016年5月份,我儿子揭源拿我的八张信用卡交给被告,直到2017年1月份,被告才将信用卡还给揭源拿回来给了我。2017年1月13日左右我叫揭源将全部信用卡拿去查余额。一查吓我一跳,被告在我和我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透支了所有信用卡的额度。2017年1月27日晚,我和三个儿子亲自到被告的家里,将被告透支我信用卡事实告诉被告本人及其家人。被告当天晚上承认在我不知情的情况透支我的信用卡。当晚,我叫被告写透支证明给我,由于无证人在场,被告就叫自己的老婆作证人,我不同意。第二天,我找到证人作证,在证人的见证下重新写过透支证明给我,被告承认欠到原告128148元。后来被告突然反悔,还有两张信用是被告透支的,但被告不肯写证明给我。被告透支广发信用卡36000元,交通银行6234.91元,小计42234.91元。被告合计侵占我170382.91元。我认为,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透支我的信用卡额度,非法侵占我的财产,造成了我的信用失信和经济损失。被告不但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还涉嫌构成侵占罪。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赔偿给原告。被告张栋辩称:一、原告揭勇诉我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叫其儿子揭源回家拿其八张信用卡给我通过刷卡���形式提升信用卡额度一事并非存在。1、本人张栋与原告揭源是同乡兄弟及多年老同学,于2016年4月初达成共识共同创业。当时揭源见同乡同学经营德州汉堡生意非常好,但其手头上没有资金,便想着通过刷信用卡的形式提升额度来套现加盟德州汉堡店面。所以揭源于2016年5月首先拿了原告4张信用卡,分别是建设、交通、光大、招商来刷额度,但这四张信用卡共10万元的额度原告是全部用完,后于2016年7月,被告帮原告申请三张信用卡,分别是广州、中信和平安的银行信用卡。申请后,原告自行拿卡去银行激活,激活后给其儿子揭源来刷额度。本人当时亲自给原告电话,在原告知情的情况下,我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帮其代还。2、于2016年6月,原告儿子揭源在无法承担德州汉堡的加盟费下,与本人出资6万元,赖翠娟出资6万元,揭源刷原告信用卡套现的形式合伙开创深圳��龙华随性时尚服装厂和广州市淑典阁鞋业有限公司,三人默认成败共担,利益共享。从2016年4月开始,三人一起租赁了办公室一起工作,其中的费用全在三人的出资中扣除,于2017年由于经营不当,一直亏损,三人从此互相推卸责任。刷原告卡套现的资金并非由本人一人私自占据。本人和黎翠娟一直认为原告是授权其儿子刷卡创业,原告诉讼不知情一事不存在。二、关于原告诉本人请求赔偿170382.91元一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的信用卡是其儿子一开始是从一张信用卡刷现还另一张信用卡的欠款费用,而非由我一人私自占有。所有八张信用卡的套现用于还原告之前的欠费及共同创业的费用中,合伙人赖翠娟可证明。原告儿子于2016年7月从原告信用卡刷一万元贷款买辆起亚小车,在7月至9月间,又从原告信用卡上刷一万元还车贷,期间,本人作为揭源车��的担保人,车贷公司的人可证明。2、本人在帮原告儿子刷信用卡额度时,经本人手的只有12万元。原告的广发和交通银行信用卡多出来的款项本人没有刷现过,其两张信用卡一直由本人帮其代还,更不用刷其信用卡一事的出现。3、在银行向原告追债时,电话里原告的儿子亲口向银行工作人员承认是原告儿子揭源与我一起刷卡套现开公司的,并非是本人私自占有原告的私有财产。三、原告诉本人反悔签订的在原告不知情非法刷其信用卡一事,本人认为缺乏法律效力。1、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除夕夜)9点,同其三个儿子、外甥和证人龙某到我家,要求我承认及签订非法透资其信用卡一事,本人由于生意失败和家人的指责,当晚喝大量的白酒,在酒后意识不清的情况下,面对众多人的紧张过度签字画押,第二天清醒过后,发现事有蹊跷,反悔是维护自己的权��,本是合伙创业,散伙为什么全部费用要我承担?而且第二天,原告还另加两张我从未见过的信用卡要我偿还,这种不符合事实的事,我不承认。2、关于证人龙某,他只是证明除夕夜原告没有威胁我签订的证明,他并没有完全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我认为有失事实的公正,也并不能证明本人非法侵占原告的私有财产。综上所述,答辩人张栋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由其儿子揭源将其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交给被告,被告持原告的信用卡进行透支,2017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的金额为:广州银行40687.44元、中信银行3620元、平安银行26238元、建设银行18928元、招商银行35527元、光大银行2380元。被告对上述透支的款项分别立一份书面证明和一份信用卡欠款证��给原告收执,信用卡欠款证明对上述六笔款的合计金额为128148元,但实际合计金额为127380.4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信用卡欠款证明7份、证人证言、银行催告函6份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用原告的信用卡进行透支127380.44元,有被告立给原告的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透支其170382.91元,超过127380.44元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将透支的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透支的127380.44元理由成立,本院以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的规定,原告主张赔偿从主张权利之日的利息损失,理由成立,但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依据不足,本院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赔偿给原告。被告提出其透支的款项部分用于与原告儿子揭源合伙经商等抗辩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27380.44元并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揭勇;二、驳回原告揭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4元,由原告揭勇负担468元,被告张栋负担13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小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