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9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龙与徐卫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徐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23-1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卫权,男,1955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龙与徐卫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879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徐卫权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龙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