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天凤与被执行人程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凤,程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天凤,女,1981年1月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代理人陈界来,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兮,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天凤与被执行人程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川1132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天凤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程兮应从2016年5月起至2017年4月30日分期付清借款5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7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程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兮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程兮的公积金存款35528.92元,申请执行人陈天凤自愿放弃剩余金额20971.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执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