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476号原告:钟某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东杰,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钟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