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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继林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刑终12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继林,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怀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捕前住怀仁县新华苑小区新1栋1号楼2单元1层西门,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继林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继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马继林犯罪所得220.3万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继林不服,以自己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对马继林合同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未予认定导致对马继林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以朔检公诉一诉刑抗〔2017〕4号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决定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永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