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贵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12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韩贵军,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辩护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贵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丽媛,被告人韩贵军及其辩护人许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韩贵军在本市松江区、普陀区、奉贤区、宝山区及天津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至休闲娱乐场所分别搭识被害人王1、邰某、王某2、徐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等人,谎称给予被害人高额回报,进行虚假转账,继而要求被害人送其红包,从六名被害人处共计骗得现金人民币4万余元。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韩贵军在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莫泰酒店2217房间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贵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1、邰某、王某2、徐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贵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贵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韩贵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贵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贵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秋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