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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艺臻、郑永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艺臻,郑永川,郑翠英,龙海永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郑艺臻,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永川,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翠英,女,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永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双弟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永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艺臻与被执行人郑永川、郑翠英、龙海永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6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永川、郑翠英、龙海永川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全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