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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499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刘某,男。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某立即给付欠款6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张某、刘某在安达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夫妻存续期间共有的全部财产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付张某80,000.00元。但离婚后,刘某只给付张某20,000.00元。尚欠60,000.00元,虽经张某多次索要,刘某始终拒绝给付。刘某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7日,张某与刘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存续期间共有的全部财产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付张某80,000.00元。双方离婚后,刘某只给付了张某20,000.00元,剩余60,000.00元始终未付。本院认为,张某与刘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刘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及时给付张某剩余的财产折价款60,000.00元。综上所述,张某要求刘某给付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给付张某6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彩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