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党松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96号被执行人党松涛,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684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党松涛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党松涛的居住地在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辖区,且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委托该院代为执行,现该院已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维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