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党松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96号被执行人党松涛,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684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党松涛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党松涛的居住地在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辖区,且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委托该院代为执行,现该院已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维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