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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顺录与杨顺政林木侵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录,杨天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杨顺录,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天旋,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顺录与被执行人杨顺政林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杨顺录的申请,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湘1227执2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杨天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7年8月25日,杨天旋与申请执行人杨顺录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5)晃林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吴昌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