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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国梁与诺日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梁,诺日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2民初172号原告:马国梁,男,回族,1964年1月29日生,干部,系同德县尕巴松多镇城关东关路3号,现住同德县。被告:诺日泽杰,男,41岁,藏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干部,系同德县尕巴松多镇城关西大街1-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梁诉被告诺日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马国梁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减半收取后2825元,由被告诺日泽杰负担。审判员 迎 春 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玛才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