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随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45号移送单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被执行人:马随利,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随利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马随利交纳罚金2000元。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