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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广君诉被告颜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君,颜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678号原告:吴广君,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颜廷福,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广君诉被告颜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广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标的缩减为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缩减诉讼标的,现收取50元(应退38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广君负担。审 判 长  崔鑫盈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唐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