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殷勤利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勤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78号罪犯殷勤利,男,1987年7月10日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鄂利川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勤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恩中法刑执字第002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7日至11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殷勤利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殷勤利予以减刑六个月。经审查查明,罪犯殷勤利自上次裁定减刑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十个月,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获得2次表扬、2次记功、1次监级改的行政奖励。于2015年5月11日缴纳罚金1000元,于同年6月26日缴纳罚金2000元,罚金已全部缴清。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殷勤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殷勤利在考核期间获得2个季度表扬2个季度记功1次年度监级改的行政奖励,折合7个季度表扬,可减刑八个月,综合考虑殷勤利具有累犯的从严掌握情节,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殷勤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