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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更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曾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曾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更887号罪犯顾曾琦,男,1949年1月20日生,汉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了(2005)沪一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曾琦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顾曾琦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沪高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以(2008)沪高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曾琦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之后,罪犯顾曾琦曾于2010年5月21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曾于2012年4月20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曾于2013年10月24日被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曾于2015年4月24日被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5月28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曾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曾琦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顾曾琦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曾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始至2022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欣审 判 员  逄淑琴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