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孙斌,王琳,唐晓敏,卢明军,黄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环城北路(郧西宾馆1楼)。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马路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卢明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晓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马路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福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斌,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1967年4月30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唐晓敏,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卢明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十堰市。被执行人黄福堂,男,汉族,1956年8月10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008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30万元及利息(按53万元本金计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孙斌、王琳、唐晓敏、卢明军、黄福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7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孙斌、王琳、唐晓敏、卢明军、黄福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源禹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孙斌、王琳、唐晓敏、卢明军、黄福堂881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可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