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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薛秀山对徐荣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异19号案外人薛秀山,男,1972年7月16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该村治保主任。申请执行人徐荣,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荣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案外人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薛秀山称:法院所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中有案外人的工资款7500元,故要求法院解除对案外人工资款的冻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徐荣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款项确实包含了案外人的工资款7500元。本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对所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款理应予以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吉0323执21号执行裁定书所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款项中所包含的案外人的工资款7500元予以解除冻结。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长新审判员  张志信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