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宜昌全顺联运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全顺联运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朱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全顺联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557780-X),所驻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路20号。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83564-X),所驻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128号。被执行人朱军学,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执行宜昌全顺联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朱军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