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何仁均与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仁均,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4142号原告何仁均。被告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天台山村。法定代表人郭衍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华,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何仁均诉被告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仁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根据国家政策职工退休20年补偿计80000元整;2、按国家政策应补偿职工社会保险40000元整;3、按国家政策应补偿职工医疗保险40000元整;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1990年3月任矿山车队队长。1996年4月9日因矿山重大事故,矿山和车队被政府强行接管,我任质检科工农办主任。后蹲点大广山任移民办负责人。2004年根据政府文件退职不退休。2016年5月9日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因补偿过低,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未买,故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21日,中共大冶市委和大冶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陈贵、灵乡企业盘活等有关问题。2015年12月2日,陈贵镇人民政府向大冶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陈贵矿业集团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被告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属改制范围。2015年12月31日,经大冶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以2016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全面启动陈贵矿业集团公司盘活改革工作。由于此次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改制工作是在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属企业制度改革,不是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不是平等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仁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开文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