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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凤均、赵祖伦等与彝良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均,赵祖伦,彝良县人民政府,彝良县牛街镇三合村民委员会马家湾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627行初50号原告赵凤均,男,生于1958年2月7日,汉族,住彝良县。原告赵祖伦,男,生于1981年3月21日,汉族,住彝良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吉开,云南意衡(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14624-8。地址:彝良县人民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祥彬,县长。委托代理人彭德龙,系彝良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明超,男,生于1967年7月15日,汉族,住彝良县,系彝良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彝良县牛街镇三合村民委员会马家湾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刘义乾,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夏应江,男,生于1955年8月29日,汉族,农民,住彝良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赵凤均、赵祖伦诉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彝良县牛街镇三合村民委员会马家湾村民小组林权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赵凤均、赵祖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凤均、赵祖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均、赵祖伦撤回对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彝良县牛街镇三合村民委员会马家湾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凤均、赵祖伦承担。审判长  申时焕审判员  李鸿林审判员  徐朝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翠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