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发光与刘宏湖、刘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光,刘宏湖,刘连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745号原告李发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被告刘宏湖,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刘连秀,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宏湖、刘连秀的价值人民币11178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宏湖、刘连秀的价值人民币1117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